阅读排行 更多>>

推荐驾校

学车指南

增加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

发表时间:2014-10-20 阅读次数:2562次

     一、办事条件:

  1、申请人应当符合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3号)中规定的申请条件(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《(15)有关说明》)。
  2、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
  3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,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。申请增加中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  (1)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;
  (2)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;
  (3)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,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。
  4、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。
  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:
  (1)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,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;
  (2)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;
  (3)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。
  二、需提供的材料[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(15)有关说明]:
  1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领取方式:车管所各分所、各区(县)交警支(大)队驾驶人管理窗口、驾校、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、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);
  2、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(县)级以上医院,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,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;
  3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;
  4、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;
  5、数码照片。

友情链接

版权所有:上海学车信息网   沪ICP备14053390号-1

Tel:021-51619852    MP:15317285616 

CopyRight© 2011—2030 www.xuechexinxi.com All Rights Reserverd 

免责声明: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,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,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准确性负责,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,仅供一般参考用途。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知识产权的作品,请与我们取得联系,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。